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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九一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九一號

原告
億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隆銘

當事人億鼎國際有限公司、亞利藝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伍仟伍佰伍拾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肆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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