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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0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
    侯水深
  • 法定代理人
    許黃美月

  • 原告
    揚昇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0七號 原   告 揚昇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黃美月 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國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叁佰捌拾肆萬柒仟叁佰柒拾叁 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萬玖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侯水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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