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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0八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0八號

原告
王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賢珠
訴訟代理人
蔡瑞麟律師

原告與立祥新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萬玖仟零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

伍仟伍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陳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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