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0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0八號
- 原告
- 王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賢珠
- 訴訟代理人
- 蔡瑞麟律師
原告與立祥新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萬玖仟零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
伍仟伍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0八號
原告與立祥新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萬玖仟零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
伍仟伍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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