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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八一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丁蓓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八一號

原告
永準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花亭
訴訟代理人
許智隆

原告與被告倍速得彩色沖印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蓓蓓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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