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更一字第一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更一字第一0號
- 原告
-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壬○○
- 訴訟代理人
- 張勤
- 訴訟代理人
- 辛○○
- 複代理人
- 謝諒獲律師
- 被告
- 美商巴布科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大衛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汎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可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癸○○
- 被告
- 丙○○
- 被告
- 子○○
- 被告
- 寅○○
- 被告
- 甲○○
- 被告
- 丑○○
- 被告
- 庚○○
- 被告
- 己○○
- 右十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洪嘉呈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