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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更一字第九號

給付廣告費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更一字第九號

聲請人
酷奇夢媒體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即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

聲請人因與合峻國際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聲請退還溢收第

二審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元。

二、聲請人於九十三年六月一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計溢收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十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又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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