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六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六六號
- 原告
- 金亞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健見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捌萬玖仟零陸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零捌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零叁拾陸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羅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