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八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官黃柄縉
- 當事人甲○○、與被上訴人丙○○、新陽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八五號 上訴人即原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新陽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乙○○間因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三 八五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壹 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叁仟柒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九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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