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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八五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八五號

上訴人即原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新陽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乙○○間因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三

八五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壹

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叁仟柒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九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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