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周瑞鎧律師
- 被告
- 喬頓克特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表明被告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真正事務所、住居所,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當庭命原告於十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真正事務所、住居所,或提出被告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以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為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原告迄今未為任何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 林勤綱
法院書記官 袁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