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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四四號

確認買賣法律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呂淑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四四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律師
被告
慶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律師
複代理人
池泰毅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上午十時許,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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