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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三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03 日
  • 法官
    王貞秀
  • 法定代理人
    黃其輝

  • 當事人
    大眾旅行社有限公司與被告華豐旅行社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三0號 原   告 大眾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其輝 訴訟代理人 廖英信 右原告與被告華豐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記載被告華豐旅行社之法定代理人為程玉英,惟程玉英已於民 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死亡,此有原告所提之 缺合法代理,自應由原告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予以補正被告合法之法定代理人, 逾期即駁回其訴。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三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貞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三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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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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