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林秀圓
- 法定代理人藍明振、蔣晉愷
- 原告馥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 被告愷弘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三九號 原 告 馥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明振 被 告 愷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晉愷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五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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