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度訴字第一九九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度訴字第一九九六號
- 原告
- 閎遠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宏亞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壹萬柒仟陸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拾壹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原告起訴主張伊因向被告承攬行健(萬象)環FTTN光纖網路工程,工程款為新台幣(下同)九十萬七千一百一十六元,工程項目、單價如下:光接收機壹處(一千一百五十元)、光纖室內熔接壹芯(二百二十元)、光纖室外熔接壹芯(二百二十元)、光纖接續盒(二十七C以下製作及安裝)壹處(四千七百元)、光纖接續盒(九七C至二百一十六C)製作及安裝壹處(一萬九千元)、光纖終端箱(九七C至二百一十六C)製作及安裝壹處(一萬八千元)、光纜佈放前(後)測壹芯(五十元)、光纜全區間測試壹芯(一百二十元),嗣因原告依約施工完畢,被告另行要約依原契約內容,要求原告繼續施作GIGA、NCIC、萬象環四支線、萬象有線電視環二、環三、環四及副端環等工程,而上開工程業已全部完工,並經被告驗收完畢,惟被告未依約給付工程尾款一百五十一萬七千六百八十八元,屢經催討未獲清償,爰依工程合約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一百五十一萬七千六百八十八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查原告起訴主張前述事實,業據其提出合約書、工程數量及請款明細表等影本為證,復經證人即實際參與施工之賴傳正到庭證述屬實,被告則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從而原告本於兩造間之工程合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一百五十一萬七千六百八十八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參、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肆、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