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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三九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黃雯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三九號

上訴人
長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福發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二三九號給付運費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銀元肆拾捌萬零玖佰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銀元柒仟玖佰叁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叁仟捌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官 黃雯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四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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