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訴字第二四五五號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二四五五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五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惠良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五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處所設於臺北縣三重市○○路○段八十九巷十號五樓,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被告乙○○之住所地位於臺北縣淡水鎮○○路一四一巷八十弄三十二號一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二項、第二十條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蔡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