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八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八二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三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丁○○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三星消防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三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揭之判決正本當事人、事實及理由欄內將被告「三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誤寫為「三星消防有限公司」,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盈如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