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
    李媛媛
  • 法定代理人
    丙○○

  • 當事人
    展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二號 上 訴 人 展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 甲○○ 一、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二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展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望公 司)為新台幣(以下同)捌萬肆仟伍佰元、上訴人甲○○為壹拾玖萬柒仟玖佰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展望公司為壹仟伍佰元、上訴人甲○○為叁仟壹佰伍 拾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二、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 理由及有關之事實及證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項定 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附理由,茲併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 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裁定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媛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