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二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李媛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二號

上訴人
展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
甲○○

一、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二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展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望公司)為新台幣(以下同)捌萬肆仟伍佰元、上訴人甲○○為壹拾玖萬柒仟玖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展望公司為壹仟伍佰元、上訴人甲○○為叁仟壹佰伍拾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有關之事實及證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附理由,茲併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裁定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媛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二號於民國 93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