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六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六七號
- 原告
- 寅○○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金沙江五金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子○○
- 被告
- 戊○○
- 被告
- 侑穎五金有限公司
- 兼右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癸○○
- 被告
- 庚○○
- 被告
- 九
- 被告
- 壬○○
- 被告
- 辛○○
- 被告
- 八傑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兼右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右十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王金三律師
- 被 告 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伍洲貨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丁○○
- 丑○○
- 己○○
-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
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伍洲貨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江劍鋒正為「己○○記載,應更正為「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書 記 官 楊勝欽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