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一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一三號
- 原告
- 峻億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稅款負擔人事件,原告應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
日下午四時準備程序期日,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之聲明並不明確,應載明如下:
(一)原告擬請求被告甲○○給付八十九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利息、違約金之確定數額。
(二)原告是否確定向被告請求賠償因欠稅所致損失?如是,其具體項目、確定數額、證據資料為何?
二、原告委任被告之證據資料(如委任契約等)。
三、起訴狀繕本一份。
四、被告之最新
民事第一庭法官 蔡惠如
法院書記官 楊秋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