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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一三號

確認稅款負擔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蔡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一三號

原告
峻億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甲○○因請求確認稅款負擔人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伍萬伍仟捌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柒

仟貳佰肆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蔡惠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書 記 官 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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