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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五五八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朱漢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五五八號

上訴人
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艾迪可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訴字三五五八號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萬零壹佰壹拾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法院書記官劉碧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漢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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