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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五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
    周美雲
  • 法定代理人
    李峰遙、吳思鍾、林宗明、林王梅、李婉玉、王俊權、許八龍、李棟樑、葉如純、曹建龍、出頭則行、司大可、梁立省、陳翰昌、嚴鴻璋、黃洪鐘、馬秀芬、王淑芬、張清松、林正盛、王慶芷、朱邦瑜、吳有明、曾范世、王文山、張施國、吳思漢、李德琪

  • 原告
    誼光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西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可茵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高等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宏梅印刷有限公司法人台灣聯健企業有限公司法人啟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勝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子○○辰○○會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乙○○己○○丁○○廣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紡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國華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赫克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石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宇宙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康頓國際有限公司法人宙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庚○○癸○○辛○○普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卯○○元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寅○○得毅時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丙○○壬○○智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香港商思捷有限公司法人紹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信達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嘉騰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崧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奕恆電子企業有限公司法人丑○○戊○○震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德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五六六號 原   告 誼光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峰遙 被   告 西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思鍾 被   告 可茵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思鍾 被   告 高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明 被   告 宏梅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王梅 被   告 台灣聯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婉玉 被   告 啟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權 被   告 勝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八龍 被   告 子○○ 被   告 辰○○ 被   告 會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棟樑 被   告 乙○○ 被   告 己○○ 被   告 丁○○ 被   告 廣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如純 被   告 紡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建龍 被   告 國華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出頭則行 被   告 台灣赫克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司大可 被   告 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立省 被   告 石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翰昌 被   告 宇宙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鴻璋 被   告 康頓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洪鐘 被   告 宙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秀芬 被   告 庚○○ 被   告 癸○○ 被   告 辛○○ 被   告 普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芬 被   告 卯○○ 被   告 元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如純 被   告 寅○○ 被   告 得毅時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松 被   告 丙○○ 被   告 壬○○ 被   告 智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盛 被   告 香港商思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芷 被   告 紹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邦瑜 被   告 信達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有明 被   告 甲○○ 被   告 嘉騰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范世 被   告 崧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山 被   告 奕恆電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施國 被   告 丑○○ 被   告 戊○○ 被   告 震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思漢 被   告 德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德琪 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之住所地或營業所均係在台北縣汐止市,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第二 項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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