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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五六六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五六六號

原告
誼光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峰遙
被告
國華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後藤宗彥
被告
台灣赫克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尼爾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

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國華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出頭則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後藤宗彥」,關於被告台灣赫克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司大可」之記載應更正為「鄧尼爾」。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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