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九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九七號
- 上訴人
- 戊○○
- 被上訴人
-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人庚○
- 被上訴人
- 辛○○
乙○○
己○○
丁○○
丙○○
壬○○
甲○○
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九七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九十三年一月八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上訴人未繳上訴費,但是另行提起附帶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吳燁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