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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九四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九四二號

原告
全億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純增律師
複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被告
亞瑟仕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就本件所增列之第二爭點:「被告是否因填發提單於委託人者,而視為承攬人自己運送。另如視為承攬人自己運送時,是否能證明原告就此部分有明示合意。」,具狀為真實及完整之陳述。另原告應提出被告所交付之提單正本至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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