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九四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九四二號
- 原告
- 全億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劉純增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鼎正律師
- 被告
- 亞瑟仕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就本件所增列之第二爭點:「被告是否因填發提單於委託人者,而視為承攬人自己運送。另如視為承攬人自己運送時,是否能證明原告就此部分有明示合意。」,具狀為真實及完整之陳述。另原告應提出被告所交付之提單正本至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