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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
    周美雲

  • 原告
    乙○○與被告朋城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三九號 原   告 乙○○ 甲○○ 原告與被告朋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叁佰玖拾陸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伍萬陸仟捌佰元,折 合銀元貳拾伍萬貳仟貳佰陸拾陸元陸角,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柒佰柒拾伍元叁 角,折合新台幣捌仟叁佰貳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叁佰玖拾陸元,尚欠新台幣柒 仟玖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五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五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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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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