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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三九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三九號

原告
乙○○

        甲○○

原告與被告朋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叁佰玖拾陸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伍萬陸仟捌佰元,折

合銀元貳拾伍萬貳仟貳佰陸拾陸元陸角,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柒佰柒拾伍元叁

角,折合新台幣捌仟叁佰貳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叁佰玖拾陸元,尚欠新台幣柒

仟玖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五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五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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