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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544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454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元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四四號返還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柒拾捌萬伍仟玖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萬貳仟陸佰參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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