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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六八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黃書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六八三號

原告
清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清潭
原告
台貿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清潭
被告
亞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炳鎗
被告
凱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俊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係設在台北市○○路○段,業據原告陳報在卷,故被告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係設在台北市大同區,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自應由該管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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