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七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王貞秀
- 當事人力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順鑫卓越有限公司、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七八三號 原 告 力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順鑫卓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貞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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