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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一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01 日
  • 法官
    丁蓓蓓
  • 法定代理人
    乙○○

  • 當事人
    丙○○展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一七四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被   告 展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啟倫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蓓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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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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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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