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二八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洪于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二八0號

原告
美商英特爾亞太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聶齊桓 律師
被告
鴻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匠萌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德產汽車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被告與原告美商英特爾亞太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本件

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現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

規定,限被告於收受起訴狀繕本及本裁定後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詳為表明抗辯之理由

,並聲明所使用之證據方法。逾期逕為定期辯論,非經釋明不可歸責之正當原因,不

得提出新防禦方法。並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提出被告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三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書記官 薛德芬                                                   E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