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四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四七號
- 原告
-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嶺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其正
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第十二行、第五項第二行關於「四十八萬八千六百七十三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八十四萬八千六百七十三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