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0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0三號
- 原告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郵局
- 法定代理人
- 沈俊彥
- 被告
- 京宏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子傑
右當事人間終止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書面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新台幣一萬七千三百三十五元,該項裁定業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執附卷可參。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查詢單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