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一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一一號
- 原告
- 剛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榮封
- 訴訟代理人
- 黃金洙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何一芃律師
- 被告
- 甲○○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八四號十六樓,此有原告提出之戶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