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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一二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汪漢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一二號

原告
永準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倍速得彩色沖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 律師
複代理人
曹智恆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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