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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
    汪漢卿

  • 當事人
    康百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六五號 原   告 康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映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映泰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叁萬貳仟玖佰叁拾壹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貳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貳佰叁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漢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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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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