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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訴字第六○八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黃書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六○八號

原告
安昇索資訊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彼得費爾
被告
思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冠毅
被告
兆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隆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思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地址雖登記為「台北市○○區○○路三段七號二樓」,惟被告思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連冠毅已到庭證稱,公司之主事務所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即已遷移至台北市內湖區,現台北市信義區已無營業(見本院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訊問筆錄),另被告兆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或營業所地址,據原告陳報係台北市內湖區,是本件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書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趙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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