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三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三五號
- 原告
- 天藍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莊勝榮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集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卦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零貳元,然依據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五條第一項
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此項規定於主觀的訴之合併場
合亦適用之(最高法院二十八年滬抗字第一號、七十年台抗字第四七九號判例參照)
。故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官 黃柄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