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六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六九號
- 原告
- 耿東華即東鑫工程行
- 送達代收人
- 繆 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景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肆萬貳仟零捌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零捌拾捌元,折合新台幣玖仟貳佰陸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貳佰壹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官 陳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