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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六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陳博文
  • 法定代理人
    歐玉英

  • 原告
    耿東華即東鑫工程行
  • 被告
    景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六九號 原   告 耿東華即東鑫工程行 送達代收人 繆 璁 被   告 景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玉英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裁定命其於 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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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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