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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
    洪遠亮
  • 法定代理人
    乙○○

  • 當事人
    展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一七號 上 訴 人 展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九十二年訴字第九一七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合新台幣捌仟肆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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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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