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七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七一號
- 聲請人
- 乙○○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丙○○、甲○○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本院於民國
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如判決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聲請人聲請更正即不應准許。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本案件係聲請人全部勝訴之判決,其主文與聲請人原訴之聲明相同,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