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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七一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黃雯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七一號

聲請人
乙○○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丙○○、甲○○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本院於民國

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如判決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聲請人聲請更正即不應准許。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本案件係聲請人全部勝訴之判決,其主文與聲請人原訴之聲明相同,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七一號於民國 92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