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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勞訴字第二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勞訴字第二號

原告
辛○○
原告
子○○
原告
丁○○
原告
辰○○
原告
巳○○
原告
乙○○
原告
寅○○
原告
戊○○
原告
午○○
原告
丙○○
原告
丑○○
原告
己○○
原告
庚○○
原告
癸○○
原告
壬○○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律師
複代理人
卯○○
被告
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鴻飛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正

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三項、第七項中關於「卯○○」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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