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五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五0號
- 上訴人
- 詮信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美南浸信會台北市事務所,因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
五0號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一
千二百九十四萬三千九百九十五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一十八萬八千九百四十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