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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五0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呂淑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五0號

上訴人
詮信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美南浸信會台北市事務所,因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

五0號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一

千二百九十四萬三千九百九十五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一十八萬八千九百四十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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