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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26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魏式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1266號

原告
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欽源律師
複代理人
洪東雄律師
複代理人
高啟瑄律師
被告
PARAMOUNT
被告
A DIVISIO
被告
NDS) B.V.
被告
M, T
法定代理人
RUDI AFFO
訴訟代理人
王鳳蘭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徹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依筠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施宇芳律師
複代理人
王照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兩造同意和解,原告聲請再開辯論,指定民國98年7月31日上午11時於本院3樓協商室行言詞辯論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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