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一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一二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固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鼎淯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法定代理人
- 兼右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己○○
- 被告
- 庚○○○
- 被告
- 辛○○
- 右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王依齡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書記官 楊勝欽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