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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438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1438號

聲請人
龍雲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奮鯨律師

      徐秀鳳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壬○、己○○、庚○○、辛○○、戊○○、丁○○、乙○○、楊慶忠、楊慶輝、楊秀雯、丙○○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查聲請人依兩造間合建契約第9條第1款約定,請求壬○等地主退還已收受保證金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及賠償違約金4,000,000元等情,本院前開判決准許聲請人違約金4,000,000元之請求,駁回保證金4,000,000 元部分之請求,本件判決關於訴訟標的並無脫漏,裁判費用負擔部分亦無錯誤,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炎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438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