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一四四四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黃書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一四四四號

上訴人
悟照傳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曦康傳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一四四四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仟叁佰柒拾玖萬捌仟元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萬零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官 黃書苑

法院書記官 趙郁涵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八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