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一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一三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沈明達律師
- 被告
- 富利泰建設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丁○○
- 被告
- 丙○○
- 右 二 人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
決及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正本中判決及裁定附表關於「富利達建設事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富利泰建設事業有限公司。」原判決正本事實欄乙部分二(三)第二行關於「設立最高限額抵押權與被告富利泰公司」,應更正為「被告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